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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优化招生服务,确保招生考试信息发布的规范、准确和及时,现就加强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计划类信息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
二、凡涉及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日程安排、报名、考试等有关考务类信息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发布。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前须将发布稿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新闻发言人由院长担任。
三、本市部属高等院校招生章程须经教育部批准后,由相关院校自行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本市部属院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
四、本市市属高等院校招生章程须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相关院校自行公布。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本市市属高等院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
五、本市各普通高校发布招生、考试的有关信息,可指定新闻发言人和院校网站对外发布。各院校发布招生、考试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政策,不得超越权限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