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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一、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本工作细则执行。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2.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同时,必须参加由中山大学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各门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3.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内经过补考、补做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向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从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日期起计。
4.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考试作弊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三门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各一门),由中山大学组织考试。
2.每年5月底组织学位课程考试。每位学生可在毕业当年和次年申请参加考试。
3.考试收费按“中山大学成人申请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成立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于每年6月15日之前,按上述条件和要求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向中山大学提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
2.中山大学对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
3.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学位证书,在填写完成本科计划的学校和专业栏目中,写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独立设置)×××专业”。
2.在证书编号前加“南方”二字。
四、附则
1.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7年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鼓励和吸引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报考我校,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学生,提高我校生源质量、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特设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7年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奖励对象
优秀新生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我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招计划内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且入学报到的2007级本科新生。
三、评定办法
以生源所在省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分数线为基准,综合评估考生的高考成绩(不计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奖励前25名新生。(评奖比例:广东省生源:文科11名,理科10 名;外省生源:每省各1名。)
四、奖励金额
每生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新生档案及高考成绩,按照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拟定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并附相关材料,在新生报到后、开学典礼前报学生工作部审查。
2、学生工作部根据评定办法,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3、学生工作部将学院经审核确定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拨优秀新生奖学金专项经费。
六、在评选过程中,各级职能部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获奖学生的荣誉称号和相应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凡是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自动申请退学,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依照学生管理条例给予适当处理。
八、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