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大学招生网 >> 政策法规 >> 考试 >> 新闻正文  
>>  贵州自考调整统考《公司法》内容通知
贵州自考调整统考《公司法》内容通知
http://www.dxzsw.com      2007-3-15 13:20:35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转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的通知

各市(州、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省级直属考点: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考委办函[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调整内容向考生公布。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

考委办函【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课程代码:0227)的考试大纲及教材是2004年编写出版的,书中所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依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公司法》编写。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变动较大,教材中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经过时,再按照已经废止的法律命题,不仅不严肃,而且不利于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考试之日起至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可以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并经与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协商,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到新的“公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公司法”课程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社会宣传并告知助学单位及考生。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大学招生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参考,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大学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大学招生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大学招生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 关 文 章
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受权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传统医学师和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教育部考试中心:我国非学历教
会计专业资格证16日起办理
关于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补
07报考研究生 推免生和农村教育
河南有21所职业培训机构不再具
最 新 文 章
最 新 推 荐